在眼镜行业中有不少验光配镜人员只能解决一般问题,一旦遇到少见的或疑难问题则束手无策或解决不妥,令顾客失望。笔者多年来的实践并结合理论学习积累了一些解决验光配镜疑难问题的经验,现陈述如下,供同行参考。

高度远视和近视
1.1高度近视(-6.00DS以上):对初次配镜者如完全矫正有明显不良反应,则可由2/3的屈光度开始配镜,3个月后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逐渐达到满意矫正。有时递增度数到完全矫正可达3次之多,每次提高一般在-3.00D以内,这是因为睫状肌恢复正常调节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对曾戴过高度近视镜的患者,也有可能提高1次屈光度就能达到满意的矫正视力。
曾接待一位51岁妇女,原戴镜:R-17.75DS,L-15.00DS, 双眼矫正视力为0.4,
当时电脑显示:
R-25.00DS-1.5DC×91,L-23.75DS-1.75DC×7,
实配R-20.00DS-1.25DC×91,L-19.00DS-1.00DC×7,
其矫正视力均达到1.0,患者试戴1小时未感不良反应,高兴而归。实际上,对老年人只要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配镜度数可适当低些,这样既可远用又可近用。
例如60岁顾客为-12.00DS,实配-9.00DS,如远视力矫正到0.8,近视力正常,无不良反应即可。
至于P.D取远,近用P.D之平均值,如只选远用或近用取相应P.D。对于学生应力争完全矫正。
因此,对于高度远视和近视原则上
高度远视(+5.00DS以上)
有晶状体眼:由于少年儿童眼的调节异常活跃,在初步验光后仍需要散瞳或用雾视法缓解调节,待瞳孔恢复正常时(用复方托品酰胺于第2天,用后马托品于第1周后,用阿托品于第3周后)再行验光,然后对比散瞳前后的屈光度,开具处方。
如初配时不适应可稍减镜度,在短期内逐增镜度至充分矫正,以防内斜视及弱视发生。对青年及成年人,由于调节逐渐减低,一般不作散瞳验光,必要时采用雾视法,取正常视力或较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屈光参差显著
Catleton和Madigan提出,当由于屈光参差所致视网膜上的影像大小产生5%之差时,为两眼融像的最大限值。
通常主张用普通镜片矫正屈光参差时,两侧镜片的度数相差不能超过2.00D,这已成为常规,如能做到当然很好。
例1,为42岁男性患者,裸眼视力右为0.1,左为0.25,配镜右为-13.00DS-2.00DC→0.4,左为-2.5DS-0.5DC→1.0;例2,为30岁男性患者,裸眼视力右为2.0,左为0.1,配镜右为平光,左为+9.00DS+2.00DC×163→0.8。
每例的两眼屈光度虽相差在10D以上,但感觉良好,且能防止废用性弱视的恶化倾向。可见对眼镜矫正的适应能力有很大个体差异,尤与年龄有关,也可能是由于主眼发挥视功能优势的缘故。
一般高度散光
例1,原屈光度-4.00DC×40→-1.00DS-2.00DC×40→-0.50DS-3.00DC×40→最终配镜-4.00DC×40;例2,-3.00DS-5.00DC×170→-4.00DS-3.00DC×170→-3.50DS-4.00DC×170→最终配镜-3.25DS-4.50DC×170。对以往戴过散光眼镜的人,如需追加散光度,自然就比较容易达到矫正目的。